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不得参与该课程的正常考核:
(一)某课程旷课、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;
(二)缺交作业(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)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;
(三)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课程;
(四)休学学生未批准复学。
课程考核前,各任课教师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,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在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。学生如有异议,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申请复议。教师和有关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,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任课教师及时将最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。